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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附流程图)
1.适用条件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其他的行政执法案件。
2.具体规定
a.执法队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初步确认后,报大队负责人批准后,填写《立案审批表》。
b.执法队员对违法事实进行检查或调查时,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勘验笔录》。
c.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时,填写《询问笔录》。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加以注明。
3.对证物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提取与保存物品应填写《先行暂扣保存物品登记表》,经双方共同点验后,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队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4.对先行暂扣登记保存的证物,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5.执法队员为收集证据,查明违法违章事实,可填写《询问调查通知书》,请当事人或证人在指定时间,携带有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协助队员对违法行为做进一步调查了解。
6.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执法队员应向大队负责人提交《案件审批表》。
7. 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大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8.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填写《听证通知书》,交付当事人签收。
9.决定行政处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签收。
10. 除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队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大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11.执行完毕,制作结案报告,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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