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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附流程图)

  1.适用条件:有法定依据,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执法队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具体规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指出当事人违法事实,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及《存根》,并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队员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于2日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队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给予20元以下罚款。
  b.在公共场所和道路上摆摊设点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

  4.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执行完毕,并向所属执法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