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城容〔2007〕9号

 

关于转发《淮南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市容窗口、市环卫处、各城管执法大队:

    现将《淮南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淮纪发〔2007〕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淮南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省部属驻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建设、城市管理、房产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接到举报的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建设、城市管理、房产等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各相关单位必须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的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本辖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对本行政区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规划、国土、建设、城市管理、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建设和规划项目的;

   (三)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予以核准通过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规费的;

   (五)在工作中互相推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二)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三)未按规定收缴罚款的;

   (四)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五)在工作中互相推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

    (三)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一)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违反已批准许可范围占地建设的;

    (二)单位为违法建设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对本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的;

    (四)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社居委负责人对辖区内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发生违法建设,应先制止,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规划、国土、建设、城市管理、房产等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对辖区违法建设监管不力的、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居民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党员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强迫、唆使、煽动下属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因违法建设压占道路红线,侵占绿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的;

    (五)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建设面积较小,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节。

    第十三条  因违法建设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对违法建设的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淮南市监察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